早餐店有责任吗
早餐店是否有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早餐店的情况,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形和责任划分:
地面湿滑:
如果早餐店未及时清理地面,导致顾客在行走时摔伤,早餐店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在赵某的案例中,法院认定早餐店因地面湿滑而承担70%的责任。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早餐店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如未设置警示标志、未提供防滑设施等,导致顾客受伤,早餐店也应承担责任。
顾客自身过错:
如果顾客在行走时未注意地面情况,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导致自身受伤,顾客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在某些案例中,法院会认定顾客因自身过错而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其他情况:
如果早餐店存在其他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如未及时维修损坏的设施、未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等,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早餐店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对顾客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体责任划分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决来确定。建议早餐店在日常经营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顾客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