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法学博士招生院校招生考试科目变动通知 在职法学博士招生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法学领域的学术研究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为进一步提高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各招生院校在在职法学博士招生考试科目上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变动通知如下:

一、招生院校调整

本次在职法学博士招生考试科目变动涉及全国多所知名院校,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等。

二、考试科目调整

1.公共课调整

(1)政治理论:考试科目调整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其中,《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考试内容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考试内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原理、主要内容和发展历程。

(2)外语:考试科目调整为《英语》和《日语》。考生可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考试。

2.专业课调整

(1)法学理论:考试科目调整为《法学理论》和《法律思想史》。其中,《法学理论》考试内容为法哲学、法理学、法律史;《法律思想史》考试内容为中外法律思想史。

(2)宪法与行政法:考试科目调整为《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其中,《宪法学》考试内容为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制度;《行政法学》考试内容为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法律制度。

(3)刑法:考试科目调整为《刑法学》和《刑事法学史》。其中,《刑法学》考试内容为刑法基本理论、刑法分则;《刑事法学史》考试内容为中外刑事法学史。

(4)民法:考试科目调整为《民法学》和《民事法学史》。其中,《民法学》考试内容为民法基本理论、民法分则;《民事法学史》考试内容为中外民事法学史。

(5)商法:考试科目调整为《商法学》和《商法史》。其中,《商法学》考试内容为商法基本理论、商法分则;《商法史》考试内容为中外商法史。

(6)经济法:考试科目调整为《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史》。其中,《经济法学》考试内容为经济法基本理论、经济法分则;《经济法史》考试内容为中外经济法史。

(7)诉讼法:考试科目调整为《诉讼法学》和《诉讼法史》。其中,《诉讼法学》考试内容为诉讼法基本理论、诉讼法分则;《诉讼法史》考试内容为中外诉讼法史。

三、考试形式及时间安排

1.考试形式:各招生院校在职法学博士招生考试科目采用笔试形式。

2.考试时间:各招生院校在职法学博士招生考试科目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3月份。

四、注意事项

1.考生需关注各招生院校发布的招生简章,了解具体的考试科目调整情况。

2.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需根据调整后的考试科目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

3.考生在考试时,需携带身份证、准考证等相关证件。

4.考生需遵守考场纪律,诚信考试。

总之,本次在职法学博士招生考试科目变动旨在提高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为广大考生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希望广大考生能够认真备考,顺利通过考试,为实现我国法学领域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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